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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招生工作,維護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,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、規(guī)定以及《衢州學院章程》,結合衢州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衢州學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、??萍案呗氄猩ぷ?。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(zhí)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(guī)定,貫徹公平競爭、公正選拔、公開透明的原則,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、綜合評價、擇優(yōu)錄取。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“陽光工程”,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(jiān)督。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:衢州學院。 第六條 學校代碼:11488。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:本科,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。 第八條 頒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:衢州學院。 第九條 辦學地點:衢州市柯城區(qū)九華北大道78號。 第十條 郵政編碼:324000。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、??萍案呗氄猩ぷ?,研究、制定學校招生政策,并對重大事項做出決策。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,具體負責普通本科、??萍案呗氄猩娜粘9ぷ?。 第十三條 學校紀委、紀檢監(jiān)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(jiān)督。 第四章 計劃、錄取及入學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浙江、山西、遼寧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東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廣西、四川、貴州、云南、青海等15個省(區(qū))招生,招生計劃以各?。▍^(qū))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。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。 第十六條 學校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,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。報考英語(師范,本科)、商務英語(本科)專業(yè)的學生,其高考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;報考商務英語(高職)專業(yè)的學生,其高考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90分。 第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(zhí)行各省(區(qū))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(guī)定。 第十八條 具體錄取方式: 1.根據各省(區(qū))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招生相應分數段(批次)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,由學校確定調檔比例,調檔數控制在相應分數段(批次)招生計劃數的1.2倍以內。 2.根據各?。▍^(qū))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有關規(guī)定,學校尊重考生專業(yè)志愿選擇,對進檔考生專業(yè)實行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的原則,浙江省、山東省考生必須同時滿足選考科目要求。所有專業(yè)志愿均無法滿足,又不服從專業(yè)調劑的考生,將予以退檔處理。 3.學校在浙江省“三位一體”綜合評價招生按照《衢州學院2020年“三位一體”綜合評價招生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4.無專業(yè)級差、無專業(yè)加試要求。 第十九條 新生體檢標準執(zhí)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》以及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》等有關規(guī)定。 第二十條 被錄取的新生,應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(xù)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,應向學校請假。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,視為放棄入學資格。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,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(guī)定對其進行復查。復查不合格者,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,直至取消入學資格。 第五章 收費、獎勵及資助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廳、物價局核定公布的收費標準執(zhí)行。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各類專項獎學金和助學金,包括國家獎學金、國家勵志獎學金、國家助學金、省政府獎學金、優(yōu)秀學生獎學金、單項獎學金等。 第二十四條 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設“綠色通道”,根據國家政策實施國家助學貸款、勤工助學、困難補助、學費減免、發(fā)展性資助等資助政策。 第二十五條 學校注重復合型人才培養(yǎng),鼓勵學生個性化成長、多元化發(fā)展,為學生開設輔修專業(yè)、提供轉專業(yè)機會,具體見《衢州學院輔修專業(yè)管理辦法》《衢州學院學生轉專業(yè)管理辦法(修訂)》。 第六章 招生咨詢 第二十六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: 聯系電話:0570-8015711 聯系地址:衢州市柯城區(qū)九華北大道78號 郵政編碼:324000 校園網:http://www.qzc.edu.cn/ 招生網:http://zs.qzc.edu.cn/ 微信公眾號:衢州學院學生處(qzxyxsc) 招生咨詢QQ群:572441086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。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、規(guī)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,以本章程為準;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,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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